为规范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市场秩序,维护行业公平,提升旅游服务的品质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《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》及《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标准》,制定本公约。
第一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,贯彻落实各项行业政策,规范经营行为,提高服务质量,主动接受监管,合法诚信经营,自觉维护行业秩序、行业形象和声誉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第二条 汽车租赁企业间可通过加强团结,共同制定和执行行业规范,加强自律和监管,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规行为的发生,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。
第三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和服务设施,优先使用新能源、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,并按国家法律和法规及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。
第四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程,包括租赁车辆预订、租赁车辆、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制度以及咨询与接待服务、租赁车辆交付服务、承租期间服务、故障或交通事故救援服务。
第五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,具备接待承租人、受理咨询业务、核验承租人身份、签订合同等的场所或线上服务能力,并配置相应的服务人员。
第六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告知承租人相关责任和义务。要通过网络、门店、电话等方式接受租车预订,并向承租人明示或告知服务项目、租赁流程、租金标准等相关信息。
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要对承租人身份查验及核实情况进行登记。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及担保书,并对担保人身份进行核实,担保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八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,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,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,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,外观内饰完好整洁。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,租赁经营者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、换车服务。
第九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提供规范的服务,服务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,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,服务流程要规范、文明。
第十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低价恶性竞争,高价任意宰客,坚决“0元”租车等恶意价格行为,坚守市场公平秩序。
第十五条 加强行业自律。共同遵守公约,自觉维护行业形象,不给行业抹黑。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,协会将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名单、拒绝入会申请、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。
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,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。
第十七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,对承租人、实际驾驶人信息的采集、处理和使用要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。
第十八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,落实安全生产责任,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,加强安全生产管理。
第十九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制定消防、交通事故救援等相关应急预案,确保在紧急状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。建立救援服务体系。
第二十条 汽车租赁企业有义务向协会通报与行业有关的情况和信息,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行业活动,并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管。